• 定制化设计一站式安全存储解决方案

  • 质量保障科学施工与质量管控体系

  • 专业技术多项国家专利,技术创新

新闻资讯
  首页>>新闻资讯

《关于做好柴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政策要求及解读

作者:雷盾安全  发布时间:2023-01-09 13:04:05  浏览:1324

2022年10月13日,应急管理部等十部委发布《公告》(2022年第8号),决定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2023年1月1日前,企业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范围含“柴油[闭杯闪点≤60℃]”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可从事“柴油”生产经营活动。到期换证时仍继续从事柴油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将涉及柴油生产、储存安全条件纳入评价范围,在许可范围中载明为“柴油”。 

二、2023年1月1日前,企业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不含柴油但实际存在生产、经营(纯贸易除外)柴油[闭杯闪点>60℃]行为的,按下列情形分类处理:

  (一)若申领相关许可证时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中,评价范围已包括涉及柴油[闭杯闪点>60℃]生产、存储安全生产条件且未发生变化的,可直接申请变更许可范围增加载明“柴油”。原则上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

  (二)若申领相关许可证时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中,评价范围不包括柴油[闭杯闪点>60℃]生产、存储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变更申请。原则上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

  (三)上述企业取证后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参照本条第二项要求重新开展安全评价。

三、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实际存在生产、经营(纯贸易除外)柴油[闭杯闪点>60℃]行为的,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原则上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 

四、企业实际存在生产、经营柴油行为的,若在役柴油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原设计单位资质条件不符的,应参照《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要求,开展安全设计诊断,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依法做好事故隐患记录和报告工作。安全评价机构按照规定将前期安全设计诊断和隐患整改情况作为安全评价的参考。原则上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

  设计诊断、安全评价、监管执法等工作提出的隐患问题,企业在整改过程中,需要对现有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进行改建等情形的,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1

《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2022年10月13日,应急管理部等十部委发布《公告》(2022年第8号),决定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调整前,“柴油”根据闪点分为柴油[闭杯闪点≤60℃]和柴油[闭杯闪点>60℃],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等标准,前者属于乙类易燃液体,后者属于丙类易燃液体。广东地处我国东南沿海,气候温和,涉及柴油经营储存主要是0号柴油、重柴油(闭杯闪点均大于60℃),不同于北方寒冷地区多使用-10号、-35号柴油、轻柴油(闭杯闪点均小于等于6 0℃),危险程度不同,储存设施安全管理要求也不同。乙类易燃液体安全生产条件、储存设施防火间距、重大危险源判定等各方面要求比丙类的要高,但调整后的柴油不论闪点均纳入危险化学品统一管理,因而需要做好相关许可审批政策和安全监管工作的衔接。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为贯彻落实 《公告》要求,省应急管理厅结合实际出台印发《通知》,旨在指导各地做好调整后涉及柴油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开展涉柴油生产、经营活动。 

2

《通知》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通知》的起草制定始终坚持“安全第一、便民高效、实事求是”的原则,主要考虑以下三点: 

(一)安全第一、严控风险。柴油全面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不仅是理顺许可发证工作,更重要的是加强后续的安全监管。因此《通知》紧紧围绕企业本质安全和风险管控,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来加强柴油许可审批和安全监管工作。如《通知》中将企业分类处理的根本判定条件在于其实际生产、储存的柴油是否为乙类,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等等,甚至对于装置(设施)未经正规设计的,要求重新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并落实整改。 

(二)便民高效、分类处理。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综合考虑各类企业安全现状、监管情况及生产经营特点,通过持证情况、许可范围、安全评价内容等方面细分企业类型,明确不同情况的申办许可方式,着力做好政策的衔接与落实,为各地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管提供依据。如:对企业已取得许可证,许可范围已含乙类柴油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许可未涉及柴油,但安全评价报告将涉丙类柴油装置(设施)等纳入整体评价的,可简化手续直接申请变更许可范围。

(三)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对企业有实际生产、经营丙类柴油行为但至今未取证,或虽持证但许可范围、安全评价报告未包含的,《通知》将上述企业视为已有企业(非新建企业),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无需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通知》的第四条第二款情形除外),完成安全评价后,该提出变更申请的提出申请,该申领新证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证。 

3

调整前后的关键变化是什么?

自2023年1月1日关于柴油调整生效后,安全生产许可证上对于“柴油”的表述无法再采取通过备注闭杯闪点来区分其物理属性、危险特性。前文已经提及,标准规范对乙类柴油和丙类柴油的要求不同,符合生产、储存乙类柴油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设施,可以兼容丙类柴油,但反之则不行。从法律角度看,许可审批部门对企业所颁发的许可证上含“柴油”,即代表同意其依法生产经营乙类及丙类柴油;从安全生产角度看,企业不得超出其安全生产能力进行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如企业仅具备符合生产、储存柴油[闭杯闪点>60℃]安全生产条件的,在依法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前,不得从事生产、储存柴油[闭杯闪点≤60℃]行为。

4

哪些是需重点关注的事项?

为确保政策平稳过渡,《通知》中对有关情形要求原则上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有关企业应当在期限前对照《通知》一系列要求,全面自查、加快行动,及时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开展安全评价,若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未经正规设计的,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并按诊断结果整改后,方可进行安全评价,评价后尽快依法依规完成办理相关许可或取得对应的许可证件。应急管理部门既要积极做好服务工作,为企业排忧解难,主动解答和指导相关许可审批工作,提醒企业及时登陆化学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等信息平台更新相关信息,建设完善相应的监测监控技术措施并将数据接入监测预警系统等,同时又要加强日常监管,对逾期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企业,要列入重点对象开展现场核查,督促推动企业依法开展柴油生产经营活动。 

5

什么是安全设计诊断? 

为提高化工装置(设施)安全合规性,有效治理因设计不到位而产生的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计安全管理,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其中部署开展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对于本次调整后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柴油”,其装置(设施)已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范畴,相应企业应按国家部署统一管理,聘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未经过正规设计的在役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对装置布局、工艺技术及流程、主要设备和管道、自动控制、公用工程等进行设计复核,全面查找并整改装置设计存在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同时,企业应当在办理相应许可前,以正式文件将诊断整改报告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安全评价机构应将安全设计诊断整改情况纳入评价的重要内容。 

 


返回